李先生驾驶轿车在高速公路上撞上了一只轮胎,损失18万元。保险公司按约理赔后,将高速公路管理方告上了法院。昨日,此案在北仑法院调解。
遗落的轮胎让轿车遭殃
去年初的一个傍晚,李先生驾车行驶在前往台州方向的高速公路上。眼看附近没车,李先生便加快了车速。
突然,他发现前边路面上隐隐约约有一个圆形物体,赶紧躲避却为时已晚。原来,路面上有一只带钢圈的轮胎,车子撞到轮胎后,又撞上了路边的护栏和绿化带。万幸的是,李先生并没有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来到现场勘查,并作出事故认定。经保险公估,车辆受损价值为18万元。因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不久后,保险公司按约支付了车主保险赔偿金18万元。
高速公路公司成被告
虽然赔偿了车主的损失,但保险公司认为,高速公路公司作为公路经营主体,负有保持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状态以及保障车辆安全通行的义务,现高速公路公司未履行职责和义务,造成车辆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已支付各项赔偿款,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高速公路公司应向其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高速公路方则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可见原告方是存在过错的。况且,高速公路方已对路面进行了清扫,但公路上的车辆是流动的,无法在24小时内保证路面上没有任何障碍物和遗留物,路面出现障碍物完全是意外事件。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高速公路方补偿了十万余元。
车主应配合保险公司追偿
针对多发的交通事故,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第三者致损的情况下,车主可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由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此时,车主有义务提供必要的资料协助保险公司追偿。
高速公路公司与过往车辆形成合同关系,其未能及时清除路面上散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其承担责任后,可向轮胎的遗落人进行追偿。
遏制高速公路飞物司机有责任
最近,“最美司机”遇难事件引起人们对高速公路飞物的关注,那么在高速公路因飞溅物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责任?
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的龚永茂律师表示,在行驶过程中因飞溅物造成损害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是行驶中的车辆直接飞来的物品导致损失,则道路管理方没有责任;由于汽车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汽车生产商应承担责任;由于驾驶员没有尽到必要谨慎注意义务的,如货车的运输物没有固定好,则驾驶员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异物滞留路面很久,被其他车辆碾压飞起,那么高速公路管理方就存在一定的责任。
律师提醒说,司机在行车前一定要对车辆装置固定情况进行检查,货车要将容易坠落的货物或物品盖好。行车途中,更不要人为地抛掷异物,以免发生危险造成侵权。
宁波晚报记者 黄金 通讯员 方芳 北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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