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新闻网讯(黄宇)张清是一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法定监护人是丈夫董峰。最近,母亲王女士未经法定程序变更监护关系,直接代她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于是,母亲只好再度起诉,请求法院变更监护人。近日,该案在北仑法院判决。
据悉,这是婚姻法“解释三”实施以来,我市判决的首起适用该解释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以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
精神分裂症病人的婚姻
张清的童年和普通人没有太大区别。只是,十五岁那年,一场家庭变故让她渐渐变得多疑。“看着比正常人稍差一点,但一般聊天什么的都没有问题,就是说多了有时候会有些啰嗦”,一位同村的邻居这样描述他们眼中的张清。
2008年,张清嫁给了隔壁村比自己大八岁的董峰。让人始料未及的是,婚后不久,张清病情复发,逃回了娘家。从此,她便开始了频繁住院、治疗、换医院、再治疗的艰难行程。这期间,王女士带着女儿,辗转多个省、市不同医院,董峰曾前去看望过两次,也曾支付过半年的住院费用。2009年,张清被鉴定为二级精神残疾,取得残疾人证,指定监护人为丈夫董峰。
母亲替女儿起诉离婚被驳回
眼看着女儿的病始终不见明显好转,考虑到夫妻俩因为张清的治疗而聚少离多,分居时间长达三四年,又是自己实际承担起照顾女儿的责任,王女士便产生了让女儿、女婿离婚的念头。
此外,张清和董峰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子已被拆迁,所分得购房资金四十余万元及购房房票近两百平方米,均由董峰一人领取。其中八十八平方米的购房票已被董峰转让,转让所得二十余万元都被他输在了赌桌上。
知道王女士想让自己离婚后的董峰对此事表示了反对,王女士只好起诉至法院,希望法院判决女儿、女婿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女儿的病让夫妻俩难以进行离婚协议,而同样是女儿的病,给王女士的起诉也带来了一些麻烦。
法官认为,张清系精神残疾人,其监护人为董峰,也就是案件被告。因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是董峰,而不是王女士。现王女士未经法定程序变更监护关系,直接以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原告起诉,与法不符,依法驳回起诉。
婚姻法解释三指点迷途
正当茫然的王女士不知自己该怎么办时,法官适时给了她建议。原来,《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此规定仅明确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却并未说明如何通过法院审理变更监护人。以往碰到这样的情况,一般由监护人的指定者提出申请,法院审理后作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判决。随后,再由有关单位重新指定监护人。这样的方式耗时耗力,加重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家庭的负担。
而婚姻法解释三则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法官的指导下,王女士再次起诉,申请将女儿的法定监护人由董峰变更为自己。王女士在起诉状中称,女儿情况未见好转,女儿、女婿长期分居,给双方都带来了困惑,鉴于女儿的现实状况,拟提起离婚诉讼,为此向法院提出变更监护人的申请。
在走访多户村民、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意见后,法院审理认为,董峰虽然是张清的监护人,但实际未履行监护之责,并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所得的部分款项予以挥霍,存在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财产利益的行为。而王女士是张清的母亲,且实际长期照顾她的生活,由其作为监护人,有利于维护张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根据婚姻法解释三,法院判决撤销董峰对张清的监护人资格,变更张清的监护人为其母亲。
案件判决后,王女士表示,自己会马上为女儿、女婿离婚一事来院起诉,以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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