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患者在服用了医院配的药片后全身红肿起泡,治疗费花了1.4万余元。医院是否该承担责任?奉化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调查后认定,此事为医疗意外,医院和患者分担损失。
29岁的张女士到奉化某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服用了硫酸羧氯喹片等药物。出院后,仍按医嘱服用这类药物。出院后16天,张女士出现药物过敏反应,立即到住院过的奉化某医院门诊就诊。医生没有告诉张女士是药物过敏,仍称硫酸羟氯喹片可以吃。
张女士的药物过敏发展到全身红肿起泡,于是到宁波第一医院和杭州第三医院住院治疗31天,自负医药费1.4万余元。
今年2月22日,康复后的张女士向奉化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投诉,称据宁波和杭州医院的医生认为她全身溃烂,是药物过敏反应所致,张女士要求奉化某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5000元左右。
奉化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调查取证后认为,医院在为张女士治病过程中,虽没有明显的过错,但张女士因药物过敏而造成损害的事实存在,按照公平原则,应由双方分担损失。经调解,双方达成了由奉化市某医院赔偿张女士9900元的协议,当场履行完毕。
东南商报记者陈爱红 通讯员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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