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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9月1日起实施
稿源: 中国象山港   2012-06-19 11:51:57报料热线:81850000

  近日,象山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正式出台,各类居民和学生的参保续费工作已开展。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其他居民在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社保服务中心办理,届时原有居民医保卡将统一更换成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可实现在宁波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即时刷卡结算。

  据介绍,新政将居民医保年度起止时间调整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参保对象包括本县非农户籍人口中的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学生和未成年人;本县农业户籍人口中符合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条件的人员、土地流转人员。老年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300元,其中财政补助1000元,个人缴纳300元;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750元,其中财政补助200元,个人缴纳550元;婴幼儿每人每年800元,其中财政补助500元,个人缴纳300元;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每人每年260元,其中财政补助160元,个人缴纳100元。

  医保待遇方面也发生了变化,医保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纳入基金结报最高限额为3000元。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累计计算,累计超过最高限额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累计在3000元(含)以下部分,按就医的医疗机构级别,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3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0%,其他医疗机构40%,其余由个人承担。参保人员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的门诊(不包括特殊病种治疗)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住院医疗费的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其他医疗机构600元。住院医疗费纳入基金结报最高限额为20万元。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住院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为65%至75%;学生、婴幼儿和其他未成年人住院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为80%至90%;各类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在相应基础上分别提高5%。

  另外,市级统筹后我县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与宁波市一致。(记者 罗旋 通讯员 李文波)

编辑: 徐挺纠错:171964650@qq.com

象山县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9月1日起实施

稿源: 中国象山港 2012-06-19 11:51:57

  近日,象山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正式出台,各类居民和学生的参保续费工作已开展。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其他居民在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社保服务中心办理,届时原有居民医保卡将统一更换成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可实现在宁波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即时刷卡结算。

  据介绍,新政将居民医保年度起止时间调整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参保对象包括本县非农户籍人口中的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学生和未成年人;本县农业户籍人口中符合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条件的人员、土地流转人员。老年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300元,其中财政补助1000元,个人缴纳300元;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750元,其中财政补助200元,个人缴纳550元;婴幼儿每人每年800元,其中财政补助500元,个人缴纳300元;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每人每年260元,其中财政补助160元,个人缴纳100元。

  医保待遇方面也发生了变化,医保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纳入基金结报最高限额为3000元。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年度累计计算,累计超过最高限额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累计在3000元(含)以下部分,按就医的医疗机构级别,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3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0%,其他医疗机构40%,其余由个人承担。参保人员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的门诊(不包括特殊病种治疗)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住院医疗费的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其他医疗机构600元。住院医疗费纳入基金结报最高限额为20万元。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住院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为65%至75%;学生、婴幼儿和其他未成年人住院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为80%至90%;各类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在相应基础上分别提高5%。

  另外,市级统筹后我县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与宁波市一致。(记者 罗旋 通讯员 李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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