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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公司两员工同名同姓 发错工资奖金惹官司
稿源: 东南商报   2012-06-29 07:22:16报料热线:81850000

  在同一家公司,两名员工同名同姓确实是挺有缘分的,但谁也没想到,这却给当事人造成了麻烦。这不,宁波一家服饰公司,由于公司财务的疏忽,把打给一位员工的工资误打给了另一位同名同姓的员工,双方为此还闹上了法庭。

  同名同姓发错工资

  林欣(化名)是宁波一家服饰公司的制版师。今年春节放假时,她准备取钱回家过年,却发现工资卡内有两个月的工资没发,分别是去年11月和12月的工资,共约6600元;另外还有8500元的年终奖也没打进。

  林欣虽然纳闷,但因为正值春节,公司也放假了,于是她打算等春节过后上班了再作询问。

  节后上班后,林欣找到公司财务询问,财务却一脸惊讶:你的工资和奖金我明明打过去了啊。

  公司财务赶紧查账,结果发现钱还真的打给林欣了,不过此林欣非彼林欣,而是另有其人。

  原来,这家公司此前还有一个业务员也叫林欣,两人年纪仅差一岁。打工资的时候,财务一时疏忽就搞错了对象。更要命的是,业务员林欣已于去年10月31日离职了。

  事实清楚后,公司方面立即联系了离职业务员林欣,向她说明情况,希望她主动把这笔钱退回来。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对方表示,这笔钱本来就是她应得的工资,拒绝退还。于是,公司将对方诉至法院。

  “不当得利”依法返还

  公司诉称,业务员林欣是去年9月下旬招聘来的,当时签了两年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间月薪为3000元。但在试用期内,公司对她的工作并不满意,没有正式录用她。去年10月31日,她就办理了离职手续。公司也按照约定如数打给她9月份的工资600多元、10月份的工资近3000元。

  但业务员林欣却辩称,上班前,公司方面曾口头向她承诺年薪有20万元,而薪金是由工资、奖金、补贴组成。她认为,公司先前结算给她的是基本工资,而随后的1.5万余元则是奖金,是其合法收入。她还指出,公司奖金推迟两三个月发也是正常的。

  对此,公司断然否认,并向法庭提交了工资清单、财务员的证词等证据,表明那1.5万余元都是要打给制版师林欣的。

  昨日,海曙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业务员林欣在原告公司工作了一个月零五天,应得的工资原告已经支付。而原告财务的失误将本应发给另一个林欣的工资误发给了她。对获得这笔钱,被告林欣没有合法的根据,其提出的奖金一说也没有效证据的支持,故其获益不受法律保护,其上述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因此依法判决被告林欣应当返还1.5万余元。

  东南商报记者张贻富 通讯员李义山

编辑: 徐挺纠错:171964650@qq.com

同一公司两员工同名同姓 发错工资奖金惹官司

稿源: 东南商报 2012-06-29 07:22:16

  在同一家公司,两名员工同名同姓确实是挺有缘分的,但谁也没想到,这却给当事人造成了麻烦。这不,宁波一家服饰公司,由于公司财务的疏忽,把打给一位员工的工资误打给了另一位同名同姓的员工,双方为此还闹上了法庭。

  同名同姓发错工资

  林欣(化名)是宁波一家服饰公司的制版师。今年春节放假时,她准备取钱回家过年,却发现工资卡内有两个月的工资没发,分别是去年11月和12月的工资,共约6600元;另外还有8500元的年终奖也没打进。

  林欣虽然纳闷,但因为正值春节,公司也放假了,于是她打算等春节过后上班了再作询问。

  节后上班后,林欣找到公司财务询问,财务却一脸惊讶:你的工资和奖金我明明打过去了啊。

  公司财务赶紧查账,结果发现钱还真的打给林欣了,不过此林欣非彼林欣,而是另有其人。

  原来,这家公司此前还有一个业务员也叫林欣,两人年纪仅差一岁。打工资的时候,财务一时疏忽就搞错了对象。更要命的是,业务员林欣已于去年10月31日离职了。

  事实清楚后,公司方面立即联系了离职业务员林欣,向她说明情况,希望她主动把这笔钱退回来。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对方表示,这笔钱本来就是她应得的工资,拒绝退还。于是,公司将对方诉至法院。

  “不当得利”依法返还

  公司诉称,业务员林欣是去年9月下旬招聘来的,当时签了两年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间月薪为3000元。但在试用期内,公司对她的工作并不满意,没有正式录用她。去年10月31日,她就办理了离职手续。公司也按照约定如数打给她9月份的工资600多元、10月份的工资近3000元。

  但业务员林欣却辩称,上班前,公司方面曾口头向她承诺年薪有20万元,而薪金是由工资、奖金、补贴组成。她认为,公司先前结算给她的是基本工资,而随后的1.5万余元则是奖金,是其合法收入。她还指出,公司奖金推迟两三个月发也是正常的。

  对此,公司断然否认,并向法庭提交了工资清单、财务员的证词等证据,表明那1.5万余元都是要打给制版师林欣的。

  昨日,海曙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业务员林欣在原告公司工作了一个月零五天,应得的工资原告已经支付。而原告财务的失误将本应发给另一个林欣的工资误发给了她。对获得这笔钱,被告林欣没有合法的根据,其提出的奖金一说也没有效证据的支持,故其获益不受法律保护,其上述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因此依法判决被告林欣应当返还1.5万余元。

  东南商报记者张贻富 通讯员李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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