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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村人向农民购房随时可能被“收回”
稿源: 宁波日报   2012-06-29 07:40:14报料热线:81850000

  丁安绘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深入,许多旧房被拆迁,由此引发一类特殊的房产纠纷,涉及多年前城镇居民或虽住农村但非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向农民所购买房屋的合法性问题。

  多年前的房屋买卖不被法律认可

  1997年,王某与象山县某村村民杨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杨某以1.6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对方。

  王某没有想到的是,去年10月,杨某将其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双方14年前签订的那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王某看来,杨某事隔多年突然反悔,是因为土地升值,其行为不但有违契约原则,而且有违诚信。

  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这处争议房屋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王某非该村经济合作社成员,根据有关法律,不得享有该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双方虽然自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两人14年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某须将房屋返还给杨某。【详细

  房屋拆迁、土地增值成反悔主因

  其实,早在上世纪末,此类纠纷就开始出现,此后几年,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2002年前后,鄞州、北仑等地的基层法院最先对这样的“陈年旧账”作出判决,主张双方原先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者,虽然被指缺乏诚信,但其诉请最后都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是近年来房地产价值直线上升,农村旧房被大量拆迁,面对爆炸式的财富增加,原先出售房产的一方再也无法淡定,而国家的相关法律为其提供了反悔的可能。

  合同撤销,对方损失如何补偿?

  农民将房屋卖给非本村人,由于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随之带来一个现实的问题:双方当初的买卖是在自愿基础上进行的,现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必将给其中一方造成损失。而且,反悔一方的行为确实有失诚信,如果其因此得利,不符合基本的法律和道德准则。

  据记者了解,法院在判决时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是同时判决反悔者应对另一方作出相应补偿;还有一种是,判决并不涉及具体的补偿问题,但提示对因此产生的其他的纠纷(包括因合同撤销致一方受到损失),当事人可依法另行起诉,要求另一方予以赔偿。

  法官说法

  非农村居民为何不能向农民买房?

  现在,对于非农村居民不能向农民购房,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转让的规定,人们大都知晓,但所涉及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法律关系究竟如何呢?对此,法院民事庭的法官作了权威的解读:

  首先,房产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房地一体”,也就是说,如果要转让或抵押一处房产,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或抵押,这一原则对于农村房屋同样适用。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农民建房所用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不享有处分权,因此,建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民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间转让。

  其次,所谓农村的宅基地,其使用权是与农村居民的特定身份相联系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从这个意义上说,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具有一定福利性的,因为本村村民基本上是无偿获得这种使用权,或者只需要缴纳很少费用。此外,宅基地的使用权还具有保障农民最基本生存权益的意义,如果允许农民自主变卖自己的房屋,从长远角度看,不利于保护农民利益,会给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此外,由于农村人口不断增长,对宅基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如果允许农村房屋不受限制地自由买卖,农民在卖房失地后就可能提出重新获得宅基地的要求,这不但有失公正,而且会造成耕地的流失,与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相悖。

  宁波日报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王文艳 方宇强 奇 观

编辑: 徐挺纠错:171964650@qq.com

非本村人向农民购房随时可能被“收回”

稿源: 宁波日报 2012-06-29 07:40:14

  丁安绘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深入,许多旧房被拆迁,由此引发一类特殊的房产纠纷,涉及多年前城镇居民或虽住农村但非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向农民所购买房屋的合法性问题。

  多年前的房屋买卖不被法律认可

  1997年,王某与象山县某村村民杨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杨某以1.6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对方。

  王某没有想到的是,去年10月,杨某将其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双方14年前签订的那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王某看来,杨某事隔多年突然反悔,是因为土地升值,其行为不但有违契约原则,而且有违诚信。

  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这处争议房屋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王某非该村经济合作社成员,根据有关法律,不得享有该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双方虽然自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两人14年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某须将房屋返还给杨某。【详细

  房屋拆迁、土地增值成反悔主因

  其实,早在上世纪末,此类纠纷就开始出现,此后几年,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2002年前后,鄞州、北仑等地的基层法院最先对这样的“陈年旧账”作出判决,主张双方原先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者,虽然被指缺乏诚信,但其诉请最后都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是近年来房地产价值直线上升,农村旧房被大量拆迁,面对爆炸式的财富增加,原先出售房产的一方再也无法淡定,而国家的相关法律为其提供了反悔的可能。

  合同撤销,对方损失如何补偿?

  农民将房屋卖给非本村人,由于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随之带来一个现实的问题:双方当初的买卖是在自愿基础上进行的,现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必将给其中一方造成损失。而且,反悔一方的行为确实有失诚信,如果其因此得利,不符合基本的法律和道德准则。

  据记者了解,法院在判决时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是同时判决反悔者应对另一方作出相应补偿;还有一种是,判决并不涉及具体的补偿问题,但提示对因此产生的其他的纠纷(包括因合同撤销致一方受到损失),当事人可依法另行起诉,要求另一方予以赔偿。

  法官说法

  非农村居民为何不能向农民买房?

  现在,对于非农村居民不能向农民购房,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转让的规定,人们大都知晓,但所涉及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法律关系究竟如何呢?对此,法院民事庭的法官作了权威的解读:

  首先,房产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房地一体”,也就是说,如果要转让或抵押一处房产,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或抵押,这一原则对于农村房屋同样适用。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农民建房所用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不享有处分权,因此,建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民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间转让。

  其次,所谓农村的宅基地,其使用权是与农村居民的特定身份相联系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从这个意义上说,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具有一定福利性的,因为本村村民基本上是无偿获得这种使用权,或者只需要缴纳很少费用。此外,宅基地的使用权还具有保障农民最基本生存权益的意义,如果允许农民自主变卖自己的房屋,从长远角度看,不利于保护农民利益,会给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此外,由于农村人口不断增长,对宅基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如果允许农村房屋不受限制地自由买卖,农民在卖房失地后就可能提出重新获得宅基地的要求,这不但有失公正,而且会造成耕地的流失,与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相悖。

  宁波日报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王文艳 方宇强 奇 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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