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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居民医保4项新政策9月起开始实施

转外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个人先自付比例下降5%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08月22日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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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项提醒

  跨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要注意

  对于跨年度住院且连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按出院结算时的年度和对应身份确定。

  如果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这一年度内,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累计额度已比较高的,而且住院又需要跨年度的,为避免占用新年度的住院医疗费累计额度,可以由个人自愿选择在8月31日前结清前面的医疗费。

  此外,首次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将自9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保门诊和住院医疗待遇,这部分群体如8月31日前已登记住院的,其在8月31日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应按原渠道结清,9月1日起凭本人《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证历本》办理医保入院登记手续。

  未参保的学生可在9月份补办参保

  9月份市区各高等院校、技校、中小学将开始办理新年度的第二轮参保手续,参保缴费期为9月1日至9月30日,年缴费标准为2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50元。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第一阶段未参保的入学新生及其他未及时续保的学生,可在9月份通过所在学校补办参保手续。宁波晚报 记者 罗湘波 实习生 金麟 通讯员 任社

稿源: 宁波晚报   编辑: 徐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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