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刑满出狱后,却发现名下的房子已经被人卖了!
他一怒之下,把房屋现在的主人告上慈溪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钱某,今年38岁,余姚人,早先在慈溪浒山街道买有一套房子。2004年,他在余姚获罪入狱,2008年7月29日刑满释放。
而就在他服刑期间,他名下的上述房产转让给了本案被告李某。钱某出狱后获悉此事,通过房管部门查询发现———2005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上自己的签名并非他本人所签。他坚称自己并不认识李某,也从未委托他人和李某办理房屋转让事宜,更没有拿到过卖房所得的任何款项。
李某辩称,钱某服刑期间,为逃避赔偿责任,带口信出来要求将涉案房屋转让给他,并授权他人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我也是卖掉了别处的房子,才筹齐了买这套房子的钱。”李某显得很是委屈。
双方各执一词,孰是孰非?案情的关键就在于:钱某在服刑期间是否曾授权他人办理涉案房屋转让手续?承办法官告称,这是根据民事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当事人要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钱某向法院提交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及房地产交易委托书,称上述材料中“钱某”的签章不是其本人所签盖,对此李某予以认可;接下来,轮到李某。他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钱某曾授权他人办理涉案房屋转让手续,但他提供的证据要么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要不就是欲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定。那个“被委托人”彻底成了一个传说。
据此,慈溪法院难以认定涉案房屋买卖协议是钱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认为该房屋转让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应属无效。近日,依法判决涉案房屋买卖协议属无效。(宁波日报 记者单玉紫枫 通讯员亦茗)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