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前,江北的李先生和妻子离婚,两人约定将共有的房子留给女儿。虽然办了过户手续,但李先生一直还在居住。前不久,他却接到了女儿的诉状,要求他搬出去。
李先生和妻子2年前的离婚调解书是这么约定的:房子归女儿所有,男女双方的住房问题自行解决,女儿由女方抚养,抚养费亦由女方承担。
办完手续不久,女儿小李就根据调解书,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只是离婚后,李先生并没有从房子里搬出去,反倒是小李母女在外面租房子住。
小李说,目前她还在读书,母亲一个人抚养她,没有抚养费,还要交房租,很吃力。她跟父亲谈过多次,希望他搬出去,可父亲总是拒绝,她只好求助于司法途径。
今年5月,小李把老李告到了江北法院。
接到女儿的诉状,老李万分不解:“房子原本就是我送给女儿的,难道我连居住的权利都没了吗?况且女儿还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呢。”
老李的疑问,江北法院的法官做了解释:
离婚时赠送给子女的房屋,基于父母子女关系,如果父母尚未解决住房,可享有居住权。因此,不仅老李可以住,他前妻也可以住。问题是,谁住更合理?
法院认为,李先生在与前妻离婚后,未尽抚养义务,继续占有女儿的房屋,让小李母女长期租房住,于情于理于法相悖,因此判决李先生搬离女儿的房屋。 东南商报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诸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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