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从9月8日起,鄞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开收一般诊疗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10元/人次,卫生服务站为5元/人次。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并按医保甲类项目管理。至此,宁波市共有余姚、慈溪、奉化、宁海、象山和鄞州六个县(市)区开收一般诊疗费。
所谓“一般诊疗费”,是指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
据介绍,“一般诊疗费”该项政策的实施范围是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服务站。今年6月我市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时,余姚、慈溪、奉化、宁海与象山统一开收一般诊疗费。
本月初,我省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明确各基层医疗机构可在9月1日以后开收一般诊疗费。
笔者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实施一般诊疗费的补偿机制,是为了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同时防治基层医疗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近日,鄞州区相关部门转发《省物价、卫生和人社厅关于公布2012年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要求于2012年9月1日起增收一般诊疗费。经过前期的准备和培训,该区决定于9月8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开收一般诊疗费。该区卫生局计财科负责人说,该区共有25家社区医院纳入基药实施范围,区级公立医院暂不实施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鄞州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一般诊疗费可由基本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基金报销60%。而且同一诊疗过程内需要多次门诊输液、诊查的,第一次门诊按一般诊疗费收费,第二日起的注射、输液和门急诊留观诊查费按原收费政策规定收费。
【政策解答】
“一般诊疗费”医保如何报销?
“一般诊疗费”作为甲类项目纳入医保的报销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报销86%,个人负担14%,退休职工报销92%,个人负担8%;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60%,个人负担40%。
哪些费用按原规定收取?
专家门诊、名老中医挂号费还按以前收费政策规定收取。按原规定收费的还有:专家门诊诊查费、体表瘤注射、心内注射、动脉加压注射、皮下氧注射、动脉采血、各类动静脉置管术、静脉采血、输血、静脉高营养治疗、抗肿瘤化学药物配置等服务。(宁波日报 记者蒋炜宁 实习生陈海鸥 通讯员吴瑶君)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