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新闻网讯(记者严雷 通讯员焦川)9月1日,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内,前来办理立案手续的李某一脸沮丧,此前遭遇交通事故的他,由于在工伤认定上错过有效期,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李某今年28岁,在镇海一家机械公司上班。2010年2月的一天,李某应邀参加公司组织的年夜饭。晚上八时半,酒足饭饱之后,众人各自回家。仗着自己年轻酒量好,李某不顾工友劝说,执意酒后骑着摩托车回家。一路上,由于天暗能见度低,李某的摩托车车轮侧翻,撞上了马路隔离带。随后他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一番抢救下来,李某的命算是保住了,但是身体受到严重损伤。
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后经鉴定其构成四级伤残,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此后,李某的家属一直带着李某四处求医治疗,其间一直未申请工伤认定。
治疗无效的情况下,李某家属转而认为,李某在上班期间因参加公司组织的年夜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工伤,应获得工伤赔偿,遂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公司方面则认为李某的行为与其职务无关,也不是因公外出,不构成工伤,只能给予道义上的帮助。双方为此协商不下。
今年5月,李某向区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区劳动部门认为,李某申请的工伤认定距离事故发生已超过一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予受理。
在劳动部门碰了钉子,李某家属随后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机械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近3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诉讼请求其性质属于劳动争议。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的起诉并未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故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据法官解释,劳动行政部门系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部门,工伤须先经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认定是主张工伤赔偿的前置程序,因此遭遇工伤一定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遭遇事故是劳动者的不幸,依法维权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然而,现实生活中,不少可能是工伤事故的受害者,或因意识淡薄,或因顾虑重重,错过维权良机。
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节录: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