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宁海童女士的丈夫不幸溺水身亡。童女士的孩子还在读小学,家庭情况十分困难,当地政府、社会各界向她捐款27000元,存入她丈夫的账户中。
眼看孩子要开学了,童女士想取一部分钱给孩子上学用,去取款时才发现不知道丈夫存折的密码。银行工作人员告诉童女士,必须先办理继承公证才能取款。
童女士来到宁海县公证处,公证人员进行继承公证材料审核时发现,该笔存款的存入日期在童女士丈夫死亡之后。
根据法律规定,受捐款不是死者的遗产,其性质不是对死者个人利益的经济补偿,而是捐款人对死者生前供养的特定亲属所给予的物质帮助,应由有关人员直接享受,而不属于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所以无法给予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处无法出具常规的继承权公证书。
童女士急需使用这笔捐款,怎样才能取出呢?公证人员经过实地走访,和银行以及捐款汇款人进行多次核实与商议,银行最终认可了采用变通的做法———为当事人办理捐款证明书公证。即由捐款者向童女士出具捐款27000元事实的证明书,公证处对该证明书进行公证,童女士凭这份公证书取出全部捐款。
公证处为童女士提供了公证法律援助,免收全部公证费用。
点评:本案是一个法律边缘问题,公证员在本案中以谨慎的态度,最大程度地履行了告知和确保公证书有效使用的两项公证最基础的义务。本案向我们阐明,公证的价值不仅仅是机械地、流程化地办理一些常规公证事项以及简单的“收费盖章”,更在于公证员如何运用制度和智慧去解决社会现实问题。(东南商报 记者 陈爱红 通讯员 思文 郭乾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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