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0日从财政部获悉,从明年起,国内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将享受3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根据通知,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两部门将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据新华社
■延伸新闻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日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记者昨日从我市地税部门了解到,目前本市执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按不同土地等级,每平方米分别征收5元、10元、15元;房产税年税额标准为: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12%计征;自有房产,依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按1.2%计征。(宁波晚报 记者 张璟璟)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