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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种药不同医院药价差一倍?宁波卫生局回应质疑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09月13日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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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与基本药物制度相配套,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联合规定,2012年起全省社区医疗机构收取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服务内容包括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也就是诊疗费)和注射费。具体收费标准: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门诊人次10元,村卫生室、卫生服务站以及巡回医疗点每门诊人次5元。今年2月底开始,我市各县(市)及县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已经先后实施增收一般诊疗费。但是市六区,除鄞州从9月8日开始增收外,其他5个区都尚未实施,将在下一步区级公立医院改革中逐步配套实施。

  今年6月28日,我市5个县(市)24家县(市)级医院全面启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为与此相适应,适当调整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包括,增设一般诊疗费项目,调整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和住院床位费。其中,一般诊疗费包括:(1)普通门诊诊查费:含药事服务费以及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收费标准为门诊10元/人次。专家门诊另行加收。(2)住院诊查费:含药事服务费以及现有的住院诊查费,收费标准为15元/床日。市级医院还是原来的挂号费,没有政策性的改变。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区级医院将在今年底全面启动县(市)级公立医院改革。我市市级医院也将在今后一段时间,逐步启动公立医院改革。随着改革的全面推进,所有医院将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逐步扭转和摆脱“以药养医”的发展模式。同时,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价格也将会不同。

  宁波晚报 记者 叶海英

稿源: 宁波晚报   编辑: 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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