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勇杰 绘
工作期间抽烟,不慎引燃工作服导致烧伤,可否认定为工伤?近日,鄞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工伤行政案,认为抽烟不属必要生理需求,引起烧伤不属于工伤范围。
谈某是宁波某建材有限公司员工,在固化剂生产岗位工作。2010年1月13日下午2时许,谈某在工作期间去卫生间方便后抽烟,不慎点燃所穿的沾有云石胶等化学物质的工作服。谈某被烧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当年11月,谈某向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谈某不服,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于2011年12月30日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谈某不服,遂向鄞州法院提起诉讼。
“事发前几天,公司安排连续加班,身体已经过度疲劳,所以我当时在小便后抽烟,是为了解乏提神。”原告谈某在诉状中称。
谈某认为,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应认定为工伤。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法庭上,被告辩称,谈某被烧伤并非工作原因,抽烟是正常生理需求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抽烟行为与工作无关,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而谈某所在的宁波某建材有限公司也称,公司明令禁烟,谈某在工作期间多次违反禁烟制度在卫生间抽烟,已多次被公司领导发现并责令禁止。因此,谈某私自抽烟引起烧伤不属于工伤范围。
鄞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谈某在工作期间去卫生间方便后抽烟不慎点燃衣服导致烧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原告的伤为工伤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法官说法
抽烟不属必要生理需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虽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但是为了满足健康、必要的生理需求而受伤的,也可以理解为工作原因受伤。
什么是劳动者必要的生理需求呢?法官认为,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吃饭、喝水、上厕所是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此案原告作为一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职工,在公司明令禁烟禁火的区域上完厕所点火抽烟,不属于所需满足的必要生理需求,因此不能认定该行为是由于工作原因,与工作亦无关联性。
宁波晚报 记者 马涛 殷欣欣 通讯员 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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