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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4·9”黄金珠宝店劫案昨日宣判
稿源: 宁波晚报   2012-09-21 08:06:41报料热线:81850000

  今年4月,宁海发生一家黄金珠宝店在大白天遭持“枪”歹徒抢劫的惊人案件,宁海警方快速侦破,本报在4月10日、11日、13日连续进行了报道。昨天下午,宁海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公开审判,抢劫犯周胜浩、周可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14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

  周可可是江苏人,今年24岁,3年前曾在宁海打工。今年4月,周可可欠下赌债30多万元,无力偿还,与同村人周胜浩商量,一同到宁海“干一票”。两人精心准备了榔头、假车牌等作案工具,还带上了一把玩具枪。4月9日上午,周胜浩与周可可驾车来到宁海城关,经一番观察,将抢劫目标锁定在位于宁海跃龙街道上的一家黄金珠宝店,然后伺机作案。

  当天下午1点,两人闯入店内。周胜浩手持玩具枪威胁店内女营业员,并将她们威胁至里间。周可可则直接来到黄金项链柜台,手持榔头敲打柜台玻璃。敲打过程中,柜台玻璃未被砸破,榔头木柄折断。两人见状,就向营业员索要钥匙,因钥匙被另一名外出的女营业员带走而未能取得。周可可先行返回车上,等待周胜浩。周胜浩在店内捡起了榔头的铁质部分,砸碎柜台玻璃,抢走柜台内30余条黄金项链和3个黄金挂件。

  整个抢劫过程只有短短1分30秒。得手后,两人开车逃离。两人在抢劫过程中,店内一名女营业员趁机触碰了报警器。警方迅速追查。两人在逃窜过程中将假车牌、玩具枪、手套等作案工具丢弃,当晚就将其中几条黄金项链抵押换得7万余元。而经事后鉴定,黄金珠宝店损失财物价值56万余元。4月10日晚上8点,警方在江苏一家舞厅将两人抓获,赃物被追回。

  两人在法院受审时,对“谁先提议抢劫”这一问题有着不同表述。周胜浩称,是周可可先提议,之后他才同意的;而周可可则表示,是周胜浩的提议。周可可还说,尽管两人共同准备了犯罪工具,但抢劫时,当榔头断裂后,他就先行离开了黄金珠宝店,返回车上;且事后,周胜浩以东西是他抢来为由,不同意平分。

  周可可的辩护律师提出,在抢劫过程中,两人都没对店内营业员实施殴打或进行其它危及人身的行为,仅仅只是口头上进行恐吓。“在抢劫过程中,周可可因榔头断裂,先行离开。而周胜浩继续实施犯罪,最后犯罪完成,其主观恶意更强。周可可平时表现一贯不错,无前科,这次因一时糊涂触犯法律,请法院酌情考虑轻判。”律师还这样说。对此,公诉人指出,提议抢劫的是周可可,尽管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周胜浩的主动性更强,但两人均起到重要作用。

  法院认定,被告人周胜浩、周可可的行为均已经构成抢劫罪。基于两人能自愿认罪,赃物已基本被追回,法院酌情对两人从轻处罚。宁波晚报 记者 马涛 殷欣欣 通讯员 金萍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

宁海“4·9”黄金珠宝店劫案昨日宣判

稿源: 宁波晚报 2012-09-21 08:06:41

  今年4月,宁海发生一家黄金珠宝店在大白天遭持“枪”歹徒抢劫的惊人案件,宁海警方快速侦破,本报在4月10日、11日、13日连续进行了报道。昨天下午,宁海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公开审判,抢劫犯周胜浩、周可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14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

  周可可是江苏人,今年24岁,3年前曾在宁海打工。今年4月,周可可欠下赌债30多万元,无力偿还,与同村人周胜浩商量,一同到宁海“干一票”。两人精心准备了榔头、假车牌等作案工具,还带上了一把玩具枪。4月9日上午,周胜浩与周可可驾车来到宁海城关,经一番观察,将抢劫目标锁定在位于宁海跃龙街道上的一家黄金珠宝店,然后伺机作案。

  当天下午1点,两人闯入店内。周胜浩手持玩具枪威胁店内女营业员,并将她们威胁至里间。周可可则直接来到黄金项链柜台,手持榔头敲打柜台玻璃。敲打过程中,柜台玻璃未被砸破,榔头木柄折断。两人见状,就向营业员索要钥匙,因钥匙被另一名外出的女营业员带走而未能取得。周可可先行返回车上,等待周胜浩。周胜浩在店内捡起了榔头的铁质部分,砸碎柜台玻璃,抢走柜台内30余条黄金项链和3个黄金挂件。

  整个抢劫过程只有短短1分30秒。得手后,两人开车逃离。两人在抢劫过程中,店内一名女营业员趁机触碰了报警器。警方迅速追查。两人在逃窜过程中将假车牌、玩具枪、手套等作案工具丢弃,当晚就将其中几条黄金项链抵押换得7万余元。而经事后鉴定,黄金珠宝店损失财物价值56万余元。4月10日晚上8点,警方在江苏一家舞厅将两人抓获,赃物被追回。

  两人在法院受审时,对“谁先提议抢劫”这一问题有着不同表述。周胜浩称,是周可可先提议,之后他才同意的;而周可可则表示,是周胜浩的提议。周可可还说,尽管两人共同准备了犯罪工具,但抢劫时,当榔头断裂后,他就先行离开了黄金珠宝店,返回车上;且事后,周胜浩以东西是他抢来为由,不同意平分。

  周可可的辩护律师提出,在抢劫过程中,两人都没对店内营业员实施殴打或进行其它危及人身的行为,仅仅只是口头上进行恐吓。“在抢劫过程中,周可可因榔头断裂,先行离开。而周胜浩继续实施犯罪,最后犯罪完成,其主观恶意更强。周可可平时表现一贯不错,无前科,这次因一时糊涂触犯法律,请法院酌情考虑轻判。”律师还这样说。对此,公诉人指出,提议抢劫的是周可可,尽管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周胜浩的主动性更强,但两人均起到重要作用。

  法院认定,被告人周胜浩、周可可的行为均已经构成抢劫罪。基于两人能自愿认罪,赃物已基本被追回,法院酌情对两人从轻处罚。宁波晚报 记者 马涛 殷欣欣 通讯员 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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