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说好支付女方2万元精神抚慰金,离婚后男方却反悔了,并称双方对精神抚慰金存在误解,合同理应撤销。这笔精神抚慰金该付吗?上周五,宁海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现年35岁的林某,系宁海人。8年前,经人介绍她认识李某,双方互有好感,不久两人就登记结婚。
次年,林某生下一个儿子。然而,婚后因为一些家庭琐事,两人时有争吵。
2009年,李某主动提出离婚,林某起初并不情愿,然而最后还是同意和李某协议离婚。
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儿子由女方抚养成人,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儿子18周岁以后的费用双方协商解决,同时男方同意离婚后2年内支付女方精神抚慰金2万元。
林某说,男方之所以愿意支付这2万元的抚慰金,是因为离婚是男方先提出来的,而且结婚时女方收的一些礼金,也被男方花掉。
离婚后,起初李某还按约支付抚养费。只是,李某很快就再婚了,而更让林某不满的是短短2年时间里,李某已经三度结婚两度离婚,并且,李某再婚后,并不亲自看望孩子,而是委托李某的父母代他看望孩子,双方由此再度产生矛盾。李某便不再支付抚养费,也未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精神抚慰金2万元。
今年8月,林某将前夫告上宁海法院,要求立即支付所欠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庭上,李某辩称,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上述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他并不存在这4类情形,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精神抚慰金是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误解,经误解签订的合同,应予更改或撤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人自愿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故对李某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最终判决,李某应支付抚养费2万余元和精神抚慰金2万元。
东南商报 记者 胡珊 通讯员 金萍 军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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