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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碎的借条引发“口水仗” 法官还原事情真相
稿源: 镇海新闻网   2012-09-24 13:12:52报料热线:81850000

  镇海的陈女士持一张粘贴起来的借条起诉到法院,要求借款人孟先生归还借款25万元,而孟先生却声称钱已经还了,借条已被当场撕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问题的关键落在这张撕碎的借条上。事情的真相如何?撕碎的借条还有没有法律效力?近日,镇海区人民法院通过深入调查,还原这张借条背后的真相,依法作出判决。

  因25万元借款 陈女士将孟先生告上法庭

  2007年,孟先生因建造房屋向老乡陈女士借款25万元,说好月息1分,借款期为半年。房屋建好后,孟先生将房产证交给陈女士作抵押,按照协商好的条件,孟先生写下借条,由陈女士保存。借款期限届满后,孟先生并未归还借款。

  2010年,在陈女士数次讨要下,孟先生与她约定:欠陈女士借款及利息共28.5万元,孟先生应每月支付陈女士3千元的利息直至借款还清。然而,同年3月底,陈女士并未拿到利息,她将孟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归还借款。孟先生收到起诉状后,又主动与陈女士协商,让自己的朋友田小姐作为借款担保人并在借条上签名。最后,陈女士同意延长还款期限,撤回了对孟先生的起诉。

  一张撕碎的借条 引来法庭上一场“口水仗”

  2011年8月,陈女士持一张由碎纸片粘贴起来的借条,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孟先生归还借款25万元,担保人田小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庭上,陈女士本人到庭,孟先生和田小姐并未到庭,而是聘请律师参加诉讼。双方在法庭上打起“口水仗”,争辩得不可开交。被告律师称,2010年3月,陈女士第一次起诉时,孟先生先后支付了陈女士3.5万元,并让田小姐做担保人,陈女士才同意撤诉。同年5月,孟先生与田小姐将筹到的25万元还给了陈女士。当时陈女士当面将借条撕碎,扔到垃圾桶,孟先生看到借条已被撕毁,也就没有要求陈女士出具收条,哪知陈女士如今又拿着本来已撕碎的借条讨要借款。

  “钱并没有还,借条是被孟先生故意撕碎的!” 陈女士听闻情绪激动,立即向法官表示:2011年初,孟先生还款1.5万元,在借条上将借款数额更改为27万元。2011年4月,他又还来2万元,并在借条上将27万元改为25万元。改完后,孟先生说借条涂得乱七八糟,顺手将借条撕成4片,声称重新写一张。“当时我及时按住借条,没有让他继续撕毁。”陈女士表示,她认为重新写一张借条就没有田小姐的担保签名,陈女士选择保留这张被撕碎的借条。随后,陈女士反问被告律师,“如果孟先生还了我钱,为什么在还款后还支付我1万元的利息,还写下1万元利息的欠条?”

  法官辩法析理还原事情真相

  法院审理后认为,若按照被告律师陈述,2010年5月已将25万元全部还清,那么孟先生应支付的借款利息为6千元。但孟先生在声称的还清借款日期后,还多次支付给陈女士利息,共计1万元左右,还出具了1万元的利息欠条,前后共计2万元左右,该数额已远远超过应支付的利息数额。若借款本金已还清、借条已被撕毁,按照常理,孟先生无需再多支付陈女士1万多元的利息。孟先生在借条被撕后继续支付大额利息的行为不合常理。虽陈女士提供的借条存在撕碎再粘贴的瑕疵,但粘贴后借条基本完整。

  综合陈女士第一次起诉孟先生,后因田小姐提供担保陈女士撤诉及孟先生在借条撕毁后继续支付陈女士大额利息的情况,法院认定孟先生未归还借款。最终判决孟先生归还陈女士借款25万元,田小姐承担担保责任。

编辑: 郭静纠错:171964650@qq.com

撕碎的借条引发“口水仗” 法官还原事情真相

稿源: 镇海新闻网 2012-09-24 13:12:52

  镇海的陈女士持一张粘贴起来的借条起诉到法院,要求借款人孟先生归还借款25万元,而孟先生却声称钱已经还了,借条已被当场撕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问题的关键落在这张撕碎的借条上。事情的真相如何?撕碎的借条还有没有法律效力?近日,镇海区人民法院通过深入调查,还原这张借条背后的真相,依法作出判决。

  因25万元借款 陈女士将孟先生告上法庭

  2007年,孟先生因建造房屋向老乡陈女士借款25万元,说好月息1分,借款期为半年。房屋建好后,孟先生将房产证交给陈女士作抵押,按照协商好的条件,孟先生写下借条,由陈女士保存。借款期限届满后,孟先生并未归还借款。

  2010年,在陈女士数次讨要下,孟先生与她约定:欠陈女士借款及利息共28.5万元,孟先生应每月支付陈女士3千元的利息直至借款还清。然而,同年3月底,陈女士并未拿到利息,她将孟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归还借款。孟先生收到起诉状后,又主动与陈女士协商,让自己的朋友田小姐作为借款担保人并在借条上签名。最后,陈女士同意延长还款期限,撤回了对孟先生的起诉。

  一张撕碎的借条 引来法庭上一场“口水仗”

  2011年8月,陈女士持一张由碎纸片粘贴起来的借条,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孟先生归还借款25万元,担保人田小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庭上,陈女士本人到庭,孟先生和田小姐并未到庭,而是聘请律师参加诉讼。双方在法庭上打起“口水仗”,争辩得不可开交。被告律师称,2010年3月,陈女士第一次起诉时,孟先生先后支付了陈女士3.5万元,并让田小姐做担保人,陈女士才同意撤诉。同年5月,孟先生与田小姐将筹到的25万元还给了陈女士。当时陈女士当面将借条撕碎,扔到垃圾桶,孟先生看到借条已被撕毁,也就没有要求陈女士出具收条,哪知陈女士如今又拿着本来已撕碎的借条讨要借款。

  “钱并没有还,借条是被孟先生故意撕碎的!” 陈女士听闻情绪激动,立即向法官表示:2011年初,孟先生还款1.5万元,在借条上将借款数额更改为27万元。2011年4月,他又还来2万元,并在借条上将27万元改为25万元。改完后,孟先生说借条涂得乱七八糟,顺手将借条撕成4片,声称重新写一张。“当时我及时按住借条,没有让他继续撕毁。”陈女士表示,她认为重新写一张借条就没有田小姐的担保签名,陈女士选择保留这张被撕碎的借条。随后,陈女士反问被告律师,“如果孟先生还了我钱,为什么在还款后还支付我1万元的利息,还写下1万元利息的欠条?”

  法官辩法析理还原事情真相

  法院审理后认为,若按照被告律师陈述,2010年5月已将25万元全部还清,那么孟先生应支付的借款利息为6千元。但孟先生在声称的还清借款日期后,还多次支付给陈女士利息,共计1万元左右,还出具了1万元的利息欠条,前后共计2万元左右,该数额已远远超过应支付的利息数额。若借款本金已还清、借条已被撕毁,按照常理,孟先生无需再多支付陈女士1万多元的利息。孟先生在借条被撕后继续支付大额利息的行为不合常理。虽陈女士提供的借条存在撕碎再粘贴的瑕疵,但粘贴后借条基本完整。

  综合陈女士第一次起诉孟先生,后因田小姐提供担保陈女士撤诉及孟先生在借条撕毁后继续支付陈女士大额利息的情况,法院认定孟先生未归还借款。最终判决孟先生归还陈女士借款25万元,田小姐承担担保责任。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