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报检时,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所有进口食品均需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报检单中注明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和收货人名称及相应的备案编号。
2.所有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2)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3)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5)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对于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仅需提供标签备案编号与中外文标签样张,免于提供上述第(3)至第(5)款证明材料。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其中文标签经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发给标签备案编号。
若进口红酒、啤酒,除上述报检必备要求外,还需提供:原产地证书、输出国或地区提供的卫生证书或其他卫生评价资料。
若进口奶粉,除上述报检必备要求外,还需提供:原产地证书、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输出国或地区提供的官方卫生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