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为加快整合全社会救助资源,建立健全困难群众长效救助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增强社会救助的针对性、实效性,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对困难群众分类实施生活、医疗、就学、就业、住房和临时救助以及法律援助。
实行最低生活保障
对城乡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补助,且每年随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残疾人生活救助:对低保家庭中的一、二级持证残疾人单独施保,并参照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对低保边缘户家庭中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员,参照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对三、四级持证残疾人参照低保标准的50%享受。对本人无经济收入或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的,或老年(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一、二级持证残疾人及精神、智力残疾为三、四级的成人(18周岁以上)持证残疾人,参照低保标准全额或差额补助;对低保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补助;对低保、低保边缘户一户多残家庭,给予每户每月100元的补助。
对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一级持证残疾人参加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的,给予托(安)养费用补助(其中纳入集中托养的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金计入其内),对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给予全额补助,其他家庭按50%补助。对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中智力或精神残疾为三、四级的持证残疾人参加日间照料或集中托养的,按一级持证残疾人居家安养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其他特殊人群生活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的生活保障制度,供养标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并每年随我市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调整而调整。
对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红色堡垒户)和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且补助标准根据上级要求并每年按我市农民人均收入实际增长数的50%实行自然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