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店招设置规范完好
(一)店名招牌上发布广告内容予以整改。
(二)店名招牌明显陈旧破损的予以更换。
(三)店名招牌设置一店多招的予以拆除,医院、公厕、银行、药店、彩票售卖点等具有便民公益性质的行业,其建筑物墙体设置的用于提示公众的小型灯箱暂缓拆除。
(四)设置在屋顶上的店名招牌,按照屋顶广告标准整治。
五、高立柱广告和大型电子显示装置有效治理
(一)中心城区范围内高立柱广告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和已审批但期满的予以拆除,已审批但未到期的到期拆除,不再续批。
(二)大型电子显示装置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和已审批但期满的予以拆除。
六、上述户外广告设施予以暂缓拆除的,需在自行整治期内向区户外广告整治领导工作小组申报审核后,向市户外广告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规划等相关法规、标准的,补齐相关审批手续,未备案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拆除。新设置的户外广告纳入审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