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演示毒品唾液二合一(冰毒+吗啡)诊断试纸
“不用交警,我们私了!”
“你和山体怎么私了?”
今年4月22日凌晨,71省道东钱湖毛岭岗路段发生一起车祸,一辆奥迪车撞上路边山体,翻了个底朝天。车上的一男一女言谈举止诡异,思维混乱。
“你们是不是刚吸过毒?”赶到现场的交警凭经验问了一句,女子杨某神情紧张,连称要跟山体“私了”。
经尿检,此二人都曾吸食冰毒,事故是吸毒后神经麻痹所致。警方还在车内发现了吸毒工具。他们应该感到庆幸,在这起事故中保住了性命。就在同一天,江苏常合高速公路苏州段发生一起旅游大巴与货车相撞造成14死20伤的特大交通事故。经查,旅游大巴肇事司机事发前伙同他人吸食冰毒,因产生幻觉、疲劳驾驶、操作不当而酿成惨剧。
“毒驾猛于虎”,尤其是对公共安全而言,更是一颗威力巨大的“定时炸弹”。经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对“毒驾”实行“零容忍”,明确规定: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
政策解读
禁止毒驾刻不容缓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3号令,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中涉及“毒驾”的规定主要包括: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回顾修订之前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尽管对“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但并未明确“三年”这一具体时间限定。此外,旧规中“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笼统规定在此次修订中也被进一步细化,事关“毒驾”的部分被作为单独条款罗列。
新规对“毒驾”的“零容忍”背后,是对近年来暴露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给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和潜在隐患的警醒———
2011年10月20日,北京,一男子吸毒后恍惚,在京沪高速上连撞9车被捕;
2011年8月30日,云南,19岁男子吸毒、酒驾、无照、超速、撞死2名路人;
2011年2月27日,广西,一男子驾车冲进公园连撞5车6人,事发前曾吸毒;
……
严格限制吸毒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驾驶机动车,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