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高高兴兴去埃及、土耳其旅游,谁知途中遭遇抢劫,不得不中断旅游。回国后,受害者王阿姨把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11384元,并赔偿其因抢劫而遭受的经济损失36000余元(本报9月13日曾作报道)。鄞州法院在原被告补充证据后,近日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法官认为,王阿姨在旅游中遭受抢夺属于意外事件,由第三人的故意引起,非双方所能预料。旅行社的行程调整取得了包括王阿姨在内的旅游者的同意,且安排的该景区为正常景区,游览时间也为景区正常开放时间,故旅行社对于行程安排不存在过错。
最后,法官根据王阿姨参加旅行的行程和时间等情况,酌情认定旅行社应返还王阿姨旅游费用3000元。(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