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邮箱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新闻 > 时政·经济 正文

宁波证监局开展“12·4”普法宣传教育日活动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12月07日 10:18   【 】 【打印
0

  

  法制宣传教育日活动现场。记者王增芳摄

  中国宁波网讯 12月4日是全国第12个法制宣传教育日,记者在中山广场看到,宁波证监局的展台前咨询和索取“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宣传册”的市民络绎不绝。宁波证监局稽查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完善辖区资本市场法治环境,提高投资者法律意识,引导投资者依法投资、理性投资,已于近期在辖区资本市场开展了一系列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据介绍,今年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重点是宣传介绍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共有11条,进一步明确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认定、定罪量刑的标准和单位犯内幕信息、泄露内幕罪的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是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解释》的内容基本上是对过去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的总结,同时也有效补充了《证券法》的不足。

  在《解释》中,内幕交易主体范围的明确是最大的亮点之一。《解释》在第二条中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

  《解释》还规定,在内幕消息的敏感期,把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的初始时间也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澄清了一直以来打击内幕交易的盲点。内幕交易认定细节的明晰将增强资本市场监管力度,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记者王婧)

编辑: 陈燕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