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姜山镇一学校学生小王和该班同学小周因小事引发纠纷。争斗过程中,小王不小心用小刀划伤了小周的头部,导致小周左眼眶侧壁骨折、面颊骨软组织裂伤。
在镇卫生院进行了初步医疗处理后,小周仍感不适。于是,小周家人将其转入明州医院住院治疗。
随后,小周的家长要求小王家长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3万余元。双方因赔偿费用及责任分担问题发生分歧。
鄞州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科:
《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王某父母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未满18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王某造成周某受伤,由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即王某父母承担民事责任。但此事发生双方都有过错,王某也受伤,周某的父母相应也须承担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范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有关双方争议最大的赔偿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21条、22条、23条、24条等规定,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都需要有凭证,特别是营养费需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不可漫天要价。至于周某父母提出的整容费,是一种后续的治疗费,目前数额难以确定,望双方协商。
姜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多次组织两位学生监护人代表调解,围绕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监护人责任、家长责任分担等相关问题,告知其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终,周某家长认识到所提诉求过高,不符合现行法律政策的规定,主动把赔偿请求下降到26万元。而王某家长也同意就侵权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家长当场支付赔偿费用26万元。(董小芳 毛磊 陈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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