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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疾治好了 听力却没了 一患者获赔30余万元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12月25日 08:49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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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嘴巴治疗好了,但是听力却几乎完全丧失了。宋先生一次手术后竟出现这般意外的遭遇。近日,法院依法判决医院赔偿其30余万元。

  宋先生幼年受伤,嘴巴开口较小,吃饭有时稍有不便。2009年,宋先生到宁波一家医院治疗,动了手术。可手术后,他双耳听力却完全丧失,伴有眩晕,并有面瘫现象。

  事后,该医院支付了19万多元为宋先生安装了电子耳蜗,但效果有限,宋先生的听力还是不好。

  因为赔偿问题协商未成,宋先生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宋先生认为:他治疗嘴巴,却使耳朵听力丧失、面瘫,当然构成医疗损害,医院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尽管他是农村居民,但长期在宁波城镇生活,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医院则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该赔偿。另外宋先生是农民户口,不应该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法院委托了浙江省医学会进行了鉴定,鉴定认为:“虽然本例手术存在一定的难度,但由于医方手术中去骨范围过大,使周围骨骨折引起内耳及面部神经损伤,是导致患者术后听力丧失、左侧面瘫的主要原因。”医院存在医疗过失,过失与患者的听力丧失、左侧面瘫存在因果关系,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应对宋先生的听力丧失承担主要责任,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判决医院赔偿宋先生31.9万元。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施周律师点评:

  医疗纠纷案件,是不是要赔偿,要看损害后果是因为治疗而引起的,还是因为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就本案而言,尽管医疗手术存在一定的难度,但医方存在的治疗过失,而且这个过失是导致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因此医院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至于赔偿标准,尽管宋先生是农民,但在城镇居住、工作满一年,其收入、消费所在地均是城镇,所以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记者陈爱红通讯员施周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