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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承受的分手之累:分手后对方的财物该不该还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12月26日 14:12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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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

  特殊财物最好事先约定

  恋爱期间亲密无间,感情、物质不分彼此,可一旦分手,昔日恋人变仇人,不少人还因经济纠纷对簿公堂。

  记者从江东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以来,该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中,很多当事人双方曾经是海誓山盟的恋人;涉案金额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这类纠纷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呈上升趋势,因缺乏相关证据,原告败诉的达六成以上。

  从审理情况看,恋爱期间的经济交往有三大特点:不出具相关借款凭据;往来款项频繁;没有第三方知道恋人间的经济交往情况。

  江东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称,恋爱经济纠纷败诉几率大,主要是缺乏证据。有借条的一般也是恋爱关系结束后补的,多数没有借条,直接凭银行汇款凭证起诉。如果被告不承认是借款,原告又缺乏有力证据,自然无法胜诉。

  与普通朋友借100元、即便不打借条一般也被视作借款关系不同,男女之间恋爱进而同居,不管在当事人还是在外人眼中,常被视为“一家人”看待,恋人之间的财产混同现象更是普遍。

  然而,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关于恋爱同居关系的规定,恋爱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所以,从法律角度讲,恋爱同居关系与朋友、同事等普通社会关系并没有实质上的不同。当恋爱同居中的双方因财产或其他权益发生争议时,只能根据民法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判断。

  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对于同居关系只规定了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个案由,对于同居财产的处理原则是谁出资财产归谁所有,与婚姻家庭纠纷中对财产的处理原则截然不同。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