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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承受的分手之累:分手后对方的财物该不该还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2年12月26日 14:12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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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委员、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张英律师将恋人之间财物可能出现的纠纷进行了分类,并对恋爱中的男女提出了一些经济交往建议:

  双方交往中的普通消费开支,比如吃饭、唱歌、看电影等。如果真是两情相悦、真心相爱,双方本着自愿原则,在双方都能接受的前提下,可以尝试AA制,或者轮流埋单。不应单方负担,避免分手后牵扯不清。

  逢年过节或者特殊纪念日彼此赠送的有一定价值的礼物,原则上赠与行为即时生效,不可反悔。对于赠送数万元以上的手表、项链等“大件”物品,在赠与前,最好能有份书面约定该礼物的归属,这样分手后,就可以按照约定来处理。

  在双方结婚不成而分手的情况下,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赠与的财产是否有法律依据?张英律师称,赠与合同是《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种单务合同,即受赠方只享受权利,而无须承担义务的合同。

  热恋中的年轻人一次性付款买车,可能感到手头吃紧。这时,另一方就可能伸出援助之手。但车辆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一旦以后出现纠纷,就不好说清出资问题。建议通过书面方式写明出资比例,或者找双方亲朋做个见证。购房也是如此。

  “事实上,当一方未能确定与对方有继续发展的可能之前,还是莫要接受对方的大额馈赠为好。在一定程度上,赠送与接受,表明的是种态度。”

编辑: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