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贸易局获悉,按照国家商务部去年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本月1日开始,我市开始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进行备案登记,本月29日前,所有发卡企业的发卡信息都将记录在案。
健身卡、水电卡、汽油卡暂不在内
从《办法》确定的管理范围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主要是指由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使用的预付卡,由商务部门负责。目前《办法》中的预付卡范围并不包括所有行业,只将零售业、住宿业和居民服务业纳入,零售业又分综合零售如百货、超市、杂货店、便利店等;住宿业包括旅游饭店、一般饭店等;居民服务业包括家政服务、洗染服务等。
值得注意的是,健身机构、电影院、高尔夫球场、书店、球场、游乐场、旅行机构、培训机构等行业,公益性的水、电、汽、社保等特定用途的预付(缴费)卡此次暂未列入商务监管。
另外,非法人企业发行的卡也没有纳入此次管理。动力燃料(包括汽油、柴油等)销售企业发行的,用于为确定的生产经营性车辆兑付动力燃料的记名预付凭证,不适用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
单位一次性购卡5000元以上不得用现金
按照《办法》规定,企业发行的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可挂失。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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