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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摩"受伤"索赔遭拒上公堂 调解协议内容不一引争议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1月07日 07:21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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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讯 睡觉落了枕的赵女士,本想通过按摩来舒缓疼痛,不料按摩后颈部却疼痛加剧。痛苦的赵女士向提供按摩服务的店方索赔,却遭到店主魏女士的拒绝,于是,双方就此对簿公堂。昨日,鄞州法院审理了此案。

住在鄞州的赵女士是鄞州某健康生活馆的老客户,去年3月7日,她在该店办理了一张价值2580元的基础护理卡。

赵女士称,由于睡觉落了枕,颈部感觉有点酸痛,去年7月19日晚上,她去了这家健康生活馆进行肩颈部按摩和面部拨筋。按摩后回到家,赵女士觉得疼痛反而有所加剧,便要求店方人员陪同去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赵女士出现寰枢椎脱位、齿状突撕脱性骨折等症状,接受了34天的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7000多元。

据悉,该健康生活馆的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化妆品零售,并无开展按摩服务的资质,其员工也未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赵女士认为该店员工的不当行为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使其正常生活和工作受到影响,要求店方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5599.7元。

被告魏女士的代理人则认为该店员工的行为不存在过错,赵女士受伤与按摩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店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对于赵女士提出的赔偿金额也提出了异议。

店方提出,此事于去年7月30日在鄞州消保委直属分会的组织下已经签订了协议书,并得到最终解决。当时双方签署的协议明确了赵女士受伤“责任无法确定”,同时“从人道意义上当场赔偿了其2500元”。赵女士表示确实收到店方的2500元赔偿,但就店方提到的最终协议持有异议。

据记者了解,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内容有所不同,被告店方提供的协议书内容上多出了一句话:“双方当事人同意此事到此为止,以后双方无涉。”该协议书上盖有“鄞州消保委直属分会”的印章,并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因此,店方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协议,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权。

记者就此采访了当事的调解员,他对此未作过多解释:“原件我已经给了审理此案的法官,其他的我也不知道。”

据鄞州法院向鄞州消保委取证,查看到的原件与店方提供的协议书内容完全一致。对此,赵女士表示,她手上持有的那份协议书上是没有“双方当事人同意此事到此为止,以后双方无涉”这句话的,而且在消保委进行协调时他们提出过:“这次协议只是就目前产生费用的约定,对于之后产生的费用则另行主张。”

随后,记者咨询了市消保委秘书长施民伟,他表示,“此案为民事纠纷,双方签订的协议强制性不强,若当事人对其存有疑义,可以向法院起诉,取消协议的有效性。”

最后,法官表示庭后再组织调解,若调解不成,则择日宣判。(记者黄丽娟)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