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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身世不明 前夫以“非亲生”为由拒付孩子抚养费

女方称:人工授精是当初双方同意的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1月08日 07:45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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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似简单的抚养费纠纷,可未付抚养费的男方却在法庭上嚷嚷“因为孩子非亲生,所以拒付抚养费”,女方为此承认孩子确实跟男方没有血缘关系,但当初是男方同意人工授精生育的。顿时,这案情变得扑朔迷离。

  昨天,经镇海法院调解,男方最终同意以后每月支付抚养费。

  断了联系,欠了抚养费

  2012年10月,张某到镇海法院起诉前夫李某,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多年拖欠的抚养费1万元,以后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张某是一个单身母亲,独自一人抚养着11岁的儿子。10年前,因感情破裂,她与李某协议离婚,当时儿子刚满一周岁。离婚协议里,双方约定儿子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起初,李某的抚养费还算付得及时,与儿子之间感情也挺好,经常买些玩具去看望。后来,担心儿子与前夫过于亲密,张某不太愿意李某过多接触孩子。李某心里就有些不太舒服,支付抚养费也没那么痛快了。

  后来几年,李某外出打工,与张某断了联系。见孩子一天天长大,要用钱的地方也多了,又没有收到抚养费,张某就在法院起诉李某。

  缺证据,孩子身世不明

  镇海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时,李某表示,自己不愿意支付抚养费是有理由的,因为孩子不是他亲生的。为此,他还说出了一个秘密———自己没有生育能力,他告诉法官,这一点有医学检查证明可以作证。

  张某承认,孩子和李某没有血缘关系,“当初是我们双方商量好的,一致同意,我去医院做了人工授精的手术,这才生下了儿子。”

  但李某却说自己并不知道人工授精一事。而张某又在几经搬家的过程中丢失了人工授精相关档案,找到当时实施手术的医院,医院里竟然也找不到原始档案了。

  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法官经过调查了解到,李某虽在法庭上否认孩子是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但实际上当年离婚时不仅愿意支付孩子抚养费,而且也支付了一段时间。离婚后,李某和孩子感情不错,也很疼爱这个孩子。

  法官就向李某解释,从法律规定上说,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双方均有抚养的义务。另一方面,从情理上分析,孩子已经因为父母离异不可避免地受到了伤害,现在孩子才11岁,不能让最无辜的孩子再因大人的纠纷受到伤害。

  经过几番谈话,李某同意继续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同时,张某也表示以前不让李某探视孩子确有不当之处,也不再要求对方支付之前拖欠的部分抚养费。昨天,双方达成协议,以后李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记者 胡菲 通讯员 焦川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