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受托前去处理一桩烦事,却在途中遭遇车祸,江北法院日前审理了由此引发的一起赔偿纠纷案件,判决委托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为好友办事的路上出了车祸
2012年7月,阿东的情人小璐来电告诉阿东,两人的不正当关系被她老公发现,正遭殴打,让阿东赶紧去救她。
阿东考虑到自己身份尴尬,亲自出面的话,搞不好还会把事情搞得更糟,就联系了好友阿杰,拜托他去找小璐,并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阿杰。
但令阿东没想到的是,阿杰前往寻找小璐的途中出了车祸,颅脑外伤、颅骨骨折、脑挫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事后,阿杰的母亲、妻子和儿子3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东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赔款合计46万余元。
法院认定当事人属义务帮工
法院认为,阿杰受阿东之托去找小璐,两人之间建立起了一种义务帮工关系。而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看,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阿杰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这是事故主要原因,阿杰对事故负全责。
二是阿东交给阿杰驾驶的摩托车没有前刹车,制动也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记者 胡菲 通讯员 亦茗 沙婷婷
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判决阿东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阿杰家人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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