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邮箱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新闻 > 突发·现场 正文

工作期间遇车祸猝死 死者家属获赔偿近60万元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1月08日 09:14   【 】 【打印
0

  近日,江北区人民法院办结了一起蹊跷的交通事故案件。

  39岁的谢先生是宁波某食品公司的司机,去年10月,他在工作时被车辆碰倒又诱发疾病,意外死亡。

  去年10月27日清晨,谢先生开着单位的货车到某市场装货。据当时的录像资料显示,谢先生装好货后站在驾驶室旁,被一辆小客车碰倒,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客车司机蔡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不过,蔡先生对谢先生的死亡感到很困惑。经司法鉴定,谢先生的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同时不排除与车辆接触后倒地对其死亡构成一定影响。

  去年12月25日,在法院的主持下,谢先生的家人、蔡先生和保险公司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谢先生家属共获得了30.2万元赔偿金。

  此后,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谢先生家人和食品公司也达成了调解协议,获得了28万元工伤赔偿款。

  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常晓波律师点评:

  对于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的赔偿问题,目前,虽然我国尚未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予以规范,但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排斥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可以兼得,涉及工伤保险待遇的理赔,却因各个省市的政策有所不同。

  就浙江省而言,司法实践中作如下处理:先处理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纠纷,后处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赔偿)。如职工获得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侵权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对于其他赔偿项目职工均可获得补偿。记者 陈爱红 通讯员 朱盈盈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