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新闻网讯(记者娄伟杰通讯员金萍杨雯雯) 40岁的曾佳(化名)系宁海人,早年父母过世,四兄妹相互照应生活,一直未婚的他近年来在杭州做生意。
由于工作较忙,曾佳时常要到外地出差。2011年8月,曾佳又像往常一样去安徽出差,住在当地的一家宾馆内。但天有不测风云,数日后,曾佳的哥哥曾易(化名)收到来自安徽的噩耗,弟弟曾佳因突发脑溢血过世。悲伤过后,曾易操办了所有的殡葬事宜,花去不少费用。
几个月后,在四兄妹整理曾佳遗物时,发现一张曾佳的人生终身寿险保单。这才知道原来曾佳曾经投了一份平安人生终身寿险,未设定收益人,所以他们四兄妹就有了继承权。曾易了解相关情况后,得知兄妹四人能得到12万元的理赔款。之后,兄妹四人达成一致意见,由曾易领取该笔理赔款。
2012年5月,在扣除一些其他费用后,曾易顺利拿到了近12万元的理赔款,支付之前处理兄弟丧事支出后,还有多余,他思量着过年的时候给兄弟姐妹分一下。
谁知,2012年9月,曾易却收到来自宁海法院力洋法庭的传票,要求其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归还兄弟曾佳向王某所借的借款17万余元。原来曾佳为经营生意,曾向朋友王某陆续借款17万余元,并出具借条,却一直没有归还。原想着人都死了,王某并没想能拿回钱,后来经自己在保险公司的朋友一查,才发现曾佳还有一笔保险金可以理赔,而且是他的兄弟曾易给领走了,相当于是曾易继承了曾佳的财产。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清偿的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归还原告借款17万余元。曾易到庭后表示愿意归还借款,但扣除自己为处理其后事支出的相关费用后,保险金只剩下了近4万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曾易当即将剩余保险金支付给王某。
法律链接: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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