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当庭宣判
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
根据公诉人指证,2012年,被告人胡某先后三次将总计1011公斤病死猪肉贩卖给丁某;李某先后两次将总计790公斤病死猪肉贩卖给丁某。2012年7月6日,宁波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会同宁波市畜牧兽疫局工作人员,从李某和胡某的承租房内查获冷冻病死猪肉各210公斤和1300公斤。宁波市畜牧兽疫局及宁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这两批猪肉中检出猪蓝耳病病毒和奇异变形杆菌。
“在明知病死猪应做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被告人非但未将这些猪送往检疫站检疫,反而私自进行屠宰加工,昧着良心将这些本该堆肥处理的猪肉加工成美味的肉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公诉人认为,7名被告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法院当庭作出宣判,判处主犯胡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3万元;判处主犯丁某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3万元;判处主犯李某、小胡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2万元;判处其余从犯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3000元至5000元。所有非法所得将依法予以追缴。
庭审结束后,公诉人告诉记者:“对接受病死猪肉的那两家食品加工厂,我们还在继续侦查中。判决生效后,我们会将查获的病死猪肉进行无害化处理。”记者 胡菲 实习生 姚溶溶 通讯员 诸葛宁 郑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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