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鄞州法院公布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方晋27岁,辽宁人,身材较好,职业模特,从事演艺工作。
2011年10月23日晚上,他在鄞州鄞县大道过马路时,没有走人行横道,还闯红灯,被一辆小轿车撞了。
事故造成方晋严重受伤,医院诊断为肺挫伤、多发肋骨骨折等,经鉴定,其肋骨骨折已构成10级伤残。
经交警大队认定,方晋和撞他的小轿车司机汪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后,方晋将汪某、车主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其中包括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方晋认为,由于职业特殊性,这起事故导致他的事业陷入低谷,甚至无法确认,今后是否还能够继续从事演艺工作。这对他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应该获得比普通人更高的精神抚慰金。
为此,方晋向法庭提交了体表损伤部位及演艺比赛获奖照片,以证明受伤对其表演事业存在较大影响。
汪某和车主则认为这些证据不能作为提高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并提出反诉,要求方晋赔偿车辆损失2000余元。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从事模特等表演事业的原告来说,其皮肤损伤造成的疤痕所导致的精神损害,比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的精神损害相应较大。
法院结合方晋的残疾等级,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万元。
法官说,如果方晋不是演职人员,十级伤残损害后果也可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根据司法实践,一般金额在两三千元。
记者胡珊通讯员 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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