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议案,据悉,《草案》对关于任免范围和任免程序做了较多修改。
在任免范围上,《草案》按照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四类任免范围和对象做了重新归类梳理,分别增加了推选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决定市人民政府市长的代理人选、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代理人选、决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等相关内容。
《草案》第六条规定,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缺席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第七条规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市长的代理人选。
《草案》还明确了,新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产生后,市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草案》第三十条第二款增加了“表决结果由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记者 滕华)
图片新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