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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设置特殊法庭 审理未成年人刑案启用特别程序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1月18日 11:09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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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讯 近日,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根据今年开始实施的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法庭对此案启用了特别程序。

本案被告人樊某17周岁,来自安徽,去年11月,他多次到姜山镇一企业宿舍行窃,共窃得现金470元及价值32元的物品。

按未成年人特点设置特殊审理席位

当日的庭审现场,鄞州法院采用了圆桌审判的方式,法官、公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皆围坐在同一张圆桌前。承办法官庭审后表示,设置这样一种特殊的庭审环境,目的是为了营造宽松气氛,减少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压力。新刑诉法规定,审理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过失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可设置特殊的法庭席位,以适合未成年人特点。

庭前调查报告可作为量刑参考

在樊某案审理前,鄞州法院曾委托其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对他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作了调查,并形成了详细的调查报告。办案法官介绍,这项程序来自于新刑诉法的规定,有关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将成为法庭量刑时的一个重要参考。同时,为了确保调查报告结论的公正和正确,庭审时,检察机关将提出质证意见。

樊某情况的社会调查报告显示,由于父母离异,他产生厌学心理,因缺少收入来源而致失足。出具这份报告的司法所还提出,根据被告人原先的表现和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数额、退赃等情节,其具备在社区矫正的条件,因此希望法庭对他从轻处罚,司法所愿对其进行帮教。

这份报告显然对法庭的最后判决产生了作用。法庭合议后,根据樊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其可以达到的帮教条件,当庭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将封存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记录

本案判决后,法院还将对涉及樊某的所有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新刑诉法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者,相关犯罪记录将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即使是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也必须对已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予以保密。鄞州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负责人表示,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失足但真心悔过的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撕掉“犯罪标签”的机会,使其免受社会歧视,为其今后开始新的生活创造条件。(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俞露烟 余宁)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