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一名男模特在车祸中受伤,影响了演艺事业,他能否获得比普通人更多的精神抚慰金?昨天,鄞州法院公布了这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方晋是一名1985年出生的模特,辽宁人,除了从事演艺事业外,同时还是一名网球教练。
2011年10月23日晚上,方晋在鄞县大道过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且闯了红灯,与汪玲超速行驶的一辆小轿车相撞(该车辆所有人为李力)。方晋被撞后,因惯性又与遇红灯停车等候的王波驾驶的小轿车尾部相撞。经交警大队认定,方晋和汪玲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波无责任。
这起交通事故造成方晋严重受伤,经鉴定,其肋骨骨折已构成十级伤残。
方晋将汪玲、李力和两家车险公司诉至鄞州法院,要求车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3万余元,汪玲和李力赔偿其余损失的60%计9000余元。汪玲和李力提出反诉,要求方晋赔偿其车辆损失2000余元。
在计算方晋的各项损失时,方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如何认定成为本案的庭审焦点。
方晋认为,由于演艺职业的特殊性质,该起事故造成的伤残及体表疤痕,导致其事业陷入低谷,并无法确认是否还能够继续从事演艺工作,对他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所以他要求获赔精神抚慰金2万元。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从事模特等表演事业的原告来说,其皮肤损伤造成的疤痕所导致的精神损害,比从事其他事业的人员的精神损害相应较大,故法院结合其残疾等级酌情确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万元。
在该案中,如果本案原告不是从事演艺事业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将如何认定?该案主审法官向记者介绍,结合本案案情,原告如果不从事演艺事业,根据其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的损害后果,也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但金额没有那么高,根据司法实践,一般能获得2000-3000元的精神抚慰金。(文中均为化名)(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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