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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讯 本市所有的县级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差价销售,并调整了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民营医院该如何应对?昨天市卫生局、物价局和人社局联合发文,民营医院可自愿选择,执行与当地公立医院相同的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这样做有利于统一医疗服务价格,方便群众就医,也有利于民营医院的健康发展。具体的程序有:市六区民营医院经区级相关部门批准后,应报市卫生、医保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的民营医院应报当地卫生、医保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对口的市级相关部门备案。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民营医院的书面申请,进行医疗机构名称和等级的确认。民营医院药品的品种、规格、销售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另外,医保部门对定点的民营医院,根据同级卫生和物价部门对其确认的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纳入医保结算范围。对未纳入招标范围的药品,可要求其另行申报备案。
原则上,申报参加公立医院改革的民营医院应全部使用浙江省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药品(以药品的通用名称为准),其价格不得高于公立医院同等价格。
其中,非浙江省集中采购中标的药品,包括同厂家不同品规、同品规不同厂家、不同厂家不同品规的,按省集中采购价的差比价规则执行。此类药品的使用数量和金额要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内,具体由各县(市)区卫生、价格、医保主管部门按不同医院的实际情况确定。
对浙江省招标目录之外的廉价药品、急救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价,参照当地已改革的公立医院价格执行。 (记者蒋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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