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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将实施 个人征信不良记录保留5年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2月01日 09:57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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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记录跟自己“一辈子”将成历史。日前,《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公布,该条例将从3月15日起实施,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

记者昨天从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获悉,截至2012年11月30日,全市人行个人征信系统共收录了271.11万自然人的信用信息。

对于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5年时限设定,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设定这一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条例》的实施还将意味着国内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将有法可依。目前,中国最具有权威的征信中心是央行征信中心,但从3月15日起的6个月内,各征信机构可以向央行申请经营许可,央行将根据法律审批。

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个人征信业务的规则包括:除了依法需要公布的个人信息,采集个人信息必须经过本人同意,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本人,征信机构的不良信息不得超过5年。

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了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史等。对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违反规定,侵犯个人权益的,由监管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条例》还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的权利。条例规定,个人每年可以免费向征信机构查询两次自己的信用报告。记者 王 婧

■延伸阅读

据了解,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