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主和公路段要否担责?
[案情]
去年8月28日晚,王胜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从江东区驶往鄞州区。22时许,其在经过一处塘渣坡道障碍物时摔倒,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交警部门调查认定,王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障碍物主承担次要责任。
此后,王胜家属将该塘渣坡道的设置者某交通工程公司(简称“工程公司”)、该路段的公路管理部门诉至鄞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提出的诉请为赔偿各项损失70余万元的40%即28万余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被告工程公司称:其所承建的路面在8月16日至9月1日处于养生期,工程在停工状态,不可能因被告遗撒的混凝土摔倒。而王胜当晚处于醉酒状态,有可能在未触碰障碍物的情况下自行倒地。
另一被告公路管理部门则称:其在巡查过程中已发现问题,并几次要求施工单位清除塘渣坡道和清扫泄漏物,已履行了相关职责。即使其需要承担责任,也仅是在不能查明损害行为人的情况下所承担的补充责任。现行为人明确,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工程公司赔偿原告损失的15%即11万余元,公路管理部门赔偿原告损失的5%即3万余元。
[说法]
在事故发生时,被告工程公司系塘渣坡道及混凝土遗散物的直接控制与管理人,其有能力预防或减少损害的发生,但因其未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亦未在公路管理部门向其指出问题后及时清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路管理部门作为该路段的管理者,虽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了问题,但未采取及时、有效的防范措施督促工程公司清除路障,存在道路管理瑕疵。
两被告的上述过错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按份赔偿责任。死者王胜醉酒后超速驾驶电动车系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余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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