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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中晨练受伤致九级伤残 老太索赔近7万元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3月13日 09:13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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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岁的徐老太在跟团旅游时,给队友示范晨练动作,不慎摔倒致九级伤残,她能向旅行社索赔吗?

  昨天上午,鄞州法院审理了此案。

  旅客早锻炼意外受伤

  去年5月11日,徐老太参加了宁波写意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南京、扬州、镇江三日游”。

  5月13日吃完早餐后,在宾馆餐厅门口,徐老太在给同队其他人示范早锻炼动作时,不慎后仰摔倒受伤。

  回到宁波后经医院诊断,她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后,徐老太及家人多次找旅行社协商赔偿事宜,均遭到拒绝。

  今年1月29日,徐老太将该旅行社告上鄞州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9万余元。

  庭审中,徐老太诉称,她受伤导游应该是知道的,但并没有送她去附近医院治疗,还不顾她身体伤痛,仍按照原定的行程参观景点。她曾提出不想去景点,希望在旅游大巴里休息,却被司机拒绝,不得不下车等待。

  徐老太认为,旅行社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老太活动超出合同内容”

  而旅行社向法庭提供了一份有徐老太本人签字的书面证明,内容大致为:徐老太系自行锻炼受伤,结果与旅行社无关,她只能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国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已经理赔了1.6万余元。

  但徐老太表示,这份书面证明是导游写的,并让她在疼痛难忍不清楚内容的情况下签了字。

  在法庭上,徐老太撤回了要求旅行社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的诉请。

  旅行社导游张女士出庭作证说,徐老太受伤时,她正好在办理退房,并不知情,直到在返回宁波途中听人说起才知道。之后,她也问过要不要去医院,但徐老太没有说要去。

  旅行社认为,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的内容进行的活动造成的损失由其个人承担”,徐老太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法院将对此案择期宣判。

  通讯员尹璇记者胡珊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