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一名17岁少年持刀向一便利店店主收取“保护费”。案发后,该少年小张(化名)被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昨日,鄞州法院审理了此案,依法裁定对小张进行强制医疗。据了解,此案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本市首例开庭审理的强制医疗案件。
小张,贵州人,今年17岁,2011年来到宁波。今年1月3日7时30分许,小张携带砍刀来到鄞州区东吴镇一便利店,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向店主要钱。在遭到店主的拒绝后,小张遂用砍刀砍向店主,所幸该店主及时用塑料凳子挡开并将其制服。
据小张的家属介绍,小张在日常生活中时不时会傻笑,胡言乱语,脾气暴躁,并时常无缘无故打骂其弟弟和母亲,并且他们家族中其他人也有类似症状。今年2月5日,经宁波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小张患有精神分裂症,法定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鄞州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小张实施抢劫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依法应对被申请人小张予以强制医疗,遂依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决定。(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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