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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相关文件 "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可能要坐牢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3月14日 07:05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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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 以往喝点酒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似乎没事。但昨日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一旦经过司法鉴定认定所骑电动自行车是超标电动自行车,那么这辆电动自行车其实是“机动车”,跟其他所有机动车一样必须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所有规定,包括“醉驾、酒驾”处罚。

  这条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司法鉴定的规定来自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保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根据这个文件规定,司法鉴定范围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因办理案件需要,对车辆属性不明确要委托鉴定的电驱动两轮车辆。

  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冯群敏告诉记者,按照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时速小于20公里,二是总重量小于40公斤,三是电池电压不超过48伏。任何超过这三项标准的电驱动两轮车辆就是俗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将被认定为“机动车”。“假如超标电动自行车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就要承担与‘机动车’相同的法律责任。”

  市交通科技研究所机动车司法鉴定事务所主任陆晓频提醒市民,在购车时要认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上牌目录》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贪图便宜或希望更快速而购买超标电动自行车,出了交通事故可能要坐牢。

  “这条规定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事故受害人来说绝对是个好消息。一旦按照《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标准》处理,不仅受害人能得到的赔偿数额将大幅提高,而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符合救助条件的伤者还可及时得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帮助。”冯群敏说。(记者龚哲明 通讯员蒋伟学)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