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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新出台《办法》:饮用水不符安全标准需10倍赔偿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3月14日 07:16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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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宁波网讯 市消保委昨日新出台的《宁波市桶(瓶)装饮用水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今后,饮用水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需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新出台的《办法》指出,水应属于食品安全的范畴,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主动向消费者表示歉意,并视情况给予补偿或赔偿。按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商品)(排除明知)存在瑕疵,消费者还未饮用,未造成损害的,应按照消费者的意愿调换或退货;消费者已饮用,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免去该桶饮用水(瓶装的以箱为单位)的价款,另外赠送两桶同品牌的饮用水作为补偿,并免费给饮水机清洗一次。

  《办法》同时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经营者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外,还应向消费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办法》指出,桶装饮用水在饮水机上安装后,发生泄漏并造成地板变形等财产损失的,要查明泄漏的原因,属于消费者责任的,由消费者负责;属于饮水机质量问题的,由饮水机经营者负责;属于饮水桶产品质量问题的,由饮用水经营者负责,经评估按照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办法》还指出,因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发生争议需检测鉴定的,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经检测确认有质量问题的依据该办法相关条款处理;对无法检测的桶装饮用水,经营者应提供无过错证据,提供不出的由经营者承担。

  据市消保委相关人士解读,针对水质量发生争议需测定水质时的处理办法,此次更强调的是举证责任。《办法》规定,经营者如提供不出无过错证据的,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比以往的相关规定表述得更加明确。

  此外,《办法》还指出,桶装饮用水经营者要加强对经销网点的管理,确保经销网点桶装饮用水商品和服务质量,对经销网点发生的商品质量和服务问题负有连带赔偿责任。(记者 史娓超 通讯员 葛荣国)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