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新闻网讯(记者夏 梦 通讯员 冯 筏)实行交强险,是为了让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保障。如被自家车撞伤,驾驶员能否成为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日前,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
2011年11月,罗先生驾驶着公司的一辆重型普通货车在尚田镇的一村口道路倒车,却发现后面停着另一辆货车,挡住道路。罗先生从后视镜里看了看,发现后方停着的这辆货车里没有人,车辆仍处于发动状态。车开不进路口,后方车辆又没有人可以配合挪动,罗先生想着不如自己去挪。跳上后方车辆,罗先生刚坐定准备挪动车子的时候,发现自己的车子没有拉手刹,正在倒溜。结果自己车上装载的树木直直地冲入了这辆停靠的货车,坐在驾驶室里的罗先生也因此受伤。住院19天,花去医疗费26000余元。
经交警认定,因罗先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需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2012年11月,罗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车辆所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在庭审现场,被告保险公司一方提出答辩意见,认为原告本人属于该车辆的驾驶人员,不是交强险赔偿对象,其要求被告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罗先生是否属于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他能否在交强险范围内主张赔偿?日前,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发生事故时原告已停止了对自身车辆的操作和控制,已不属于该车上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已转化为第三者,属于交强险中的受害人,故被告保险公司一方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投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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