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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多 工商提醒订合同特殊条款须字斟句酌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3月19日 09:15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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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画任山葳

  合同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最近,各地工商部门接到多起合同纠纷,有购销的、有订单加工的、也有服务承诺的、还有电话预约的……当今社会,很多经济活动都是以合同为基础而展开的,按合同所规范好的各自权利、责任和义务开展活动本无可厚非,但有个别商家不诚实、不守信,且善于利用合同条款或文字上的疏漏来逃避责任。对此,工商部门提醒,订立合同时,双方应尽可能明确双方权责,特殊条款须字斟句酌,契约精神需共同遵循和维护。

  1.“订金”还是“定金”?

  提醒:一字之差权责相差一倍

  年前,嘉兴某外贸公司接到一批外贸订单,需要加工5000只镙丝配套,该公司业务员通过网络查询发现,奉化某五金厂网站上有承揽加工五金镙丝的业务,就通过电话联系确认,最终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并通过网上银行向奉化厂方支付了3000元钱。

  到了交货期,嘉兴公司电话联系奉化厂方,结果对方负责人却说没生产过,再联系却是忙音或不接听电话。无奈之下,嘉兴公司只能向奉化工商部门求助。工商部门仔细审查了双方所订的合同,发现嘉兴企业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的3000元在合同中明确为“订金”,而且合同里面并没有约定任何违约责任。经调解,奉化厂方退还3000元“订金”并补偿银行同期利息150元。

  -工商提醒

  “订”和“定”一字之差,往往可能导致不同的后果。因为对于“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理解,“订”只是订立、预订之意。相反,对于“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其作用有二:一是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由交付方收回,二是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也就是说,本事例中如果双方合同中明确的是“定金”,则嘉兴厂方就有权要求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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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