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邮箱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新闻 > 民生·城事 正文

消费者未消费先受伤 经营者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2013年03月19日 09:11   【 】 【打印
0

  去宾馆订房间,人还未进宾馆却先与宾馆的自动玻璃门来了个“亲密接触”。是消费者走路过快?还是宾馆自动门反应不灵敏?还未产生消费事实宾馆,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月24日晚,胡先生到余姚泗门某宾馆预定房间。走到大厅自动门时,由于该门没有及时打开,胡先生提防不及就直接撞了上去,结果头部撞伤,花去医药费300多元。

  对此,胡先生认为,自己前去宾馆消费,因宾馆自动门失灵才导致自己与门相撞受伤,因此,宾馆方应给予自己一定的赔偿。而宾馆方却认为,是胡先生自己走路太快,不小心才会撞头,同时强调胡先生当时还未正式入住宾馆,也未在宾馆产生过任何其他消费,因此,宾馆不应承担责任。

  余姚泗门工商分局对此进行了调解。工商人员认为,“根据《消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面对工商人员的解释,最终宾馆方认识到自身的责任,并同意给付胡先生350元医药补偿费。通讯员吴俊

编辑: 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