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奕女士看到本报“汽车维权我做主”的消息后,特意赶到现场,她的经历引来大家的一片唏嘘。经过这几个月的折腾,奕女士精疲力尽,悔恨不已。“如果当初我们自己去上牌就好了。”她一遍遍地说道。
那么,奕女士能否通过法律途径拿到车或钱呢?
记者采访了民商法专家、杭州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金启州博士。金老师看了奕女士和慈溪骏佳提供的材料和证据后认为,纠纷发生在后面的上牌和退车过程中。由于4S店一般没有为买主上牌的义务,黄某委托霍某为其上牌,主要属于黄某与霍某个人之间的行为。因此在上牌的过程中,霍某对黄某和4S店进行欺诈,通过虚假退车,侵吞黄某钱款,这一欺诈行为所引起的责任应主要由霍某本人承担。
不过,在退车退款这一环节中,霍某与4S店的其他工作人员参与其中,此时的行为又属于职务行为(执行工作任务)。霍某向4S店诈称黄某经济紧张并以自己离职前的最后请求,取得4S店的同意(退车),并参与实施了4S店和黄某退车退款事项,虽然4S店亦受到霍某的欺诈,且辩称其在整个过程都是按规定办事的,不存在过错,但根据侵权法关于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奕女士称退车当天霍某在场,三份协议都是霍某让他们签的。而4S店称当天退车退款事宜由店里销售经理、财务经理负责。霍某只是其客服经理,并未参与,只是他当天也在公司而已——记者注。)
当然,本案中,从现有材料看,受害人黄某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应当减轻4S店的责任,即受害人自己应承担大部分损失。受害人黄某不能从4S店获得赔偿的损失,只能追究霍某的侵权责任。4S店因赔偿黄某的损害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向霍某追偿。
“我只有起诉了。”奕女士表示。
关于本案的几点教训
1、不要相信“熟人”
霍某设下圈套,让4S店办的是退车,却让车主认为是换车,看来奕女士母子和4S店,都被霍某忽悠了。据记者了解,奕女士母子直到2013年1月20日拿不到车,才从4S店了解到霍某已非慈溪骏佳员工。而慈溪骏佳销售经理李先生表示,2012年12月20日与奕女士母子协商退车事宜时,因只是办理退车手续,也就没特别告诉奕女士母子霍某要离职的情况。
据了解,霍某是慈溪本地人,在4S店已工作三年,与奕女士是经朋友介绍认识的,算是熟人。而霍某也向4S店表示退车是帮朋友忙。正是这熟人两字,让所有人失去了警惕。霍某假称车子被撞以后,奕女士一家也没想到要向保险公司核实。所以,车友买车时,不要轻易将车及相关材料单独交给其他人。